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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取得明显成效 2017-01-23 18:10:28
  为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对取消的保证金,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健全诚信体系等。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动员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的电视电话会议,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做出全面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开展清查,确保按时返还。   二是定期通报。自2016年8月份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定期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进展,点名批评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求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倒排时间表,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台账,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确保2016年年底前按期完成任务。   三是开展督查。2016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四川、江苏、上海等8省市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政策落实。   四是完善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修订出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保证金的收取、返还、保函替代等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截至2016年12月底,各地建筑业企业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近1200亿元,盘活了企业流动资金。各地累计退还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496.5亿元,其中,应取消的保证金280.8亿元;逾期或超额收取的投标保、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等4类保证金共计215.7亿元。经过近半年的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减轻了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对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培育高水平的建筑师事务所 住房城乡建设部简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 2016-12-09 18:09:51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激发设计人员活力,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进行了简化,减少了合伙企业形式设计事务所的注册人员数量,放宽了合伙企业形式设计事务所对人员年龄的限制,取消了技术装备以及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   《通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投标。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下发,有利于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建筑师事务所,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设计师、建筑师队伍,创造出更多无愧于历史和时代的民族建筑精品;有利于促进建筑设计行业专业协作,建筑专业和行业甲级资质的综合性设计院从事综合性的建筑工程设计,设计事务所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特色服务,综合性设计与专业化服务相互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有利于发挥建筑师在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主导作用,规定允许一名注册建筑师开办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有利于激发建筑师活力,达到设计意图的实现,提升了建筑师地位;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建筑设计行业企业结构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设计院一起,构成了建筑设计行业多层次企业形式,有利于专业人士结合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公司或事务所形式开展业务活动。
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 ——解读《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2016-06-30 18:09:07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亮点有哪些?如何落实?围绕这些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进行了解读。   问:国务院为何如此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问题?   李德全: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问:《通知》在解决保证金问题上明确了哪些政策?有哪些亮点?   李德全:国务院这次专门下发的《通知》,政策界限很明确,针对性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依据的各类名目保证金,体现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一是《通知》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二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这样,保证金制度更加集中指向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不仅需要缴纳,还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种差别化管理体现了管理的初衷、良好的市场风气导向和政府管理精细化的进步。三是《通知》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理顺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重复保证的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印发后,企业一片点赞之声,如何才能保障政策落地?   李德全:这其实也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我们看到,《通知》规定了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时限非常明确。尤其有新意的是,《通知》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其次,《通知》对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要求。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还要实现与信用体系的联通,探索建立建筑市场新机制。《通知》还提出了通过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等可操作、能落地的手段,保障保证金新政策尽快加以落实。
国办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2016-06-29 18:08:37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06-02 18:06:48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若干意见》围绕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从4个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和制度措施。   第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项监管手续,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第三,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和完善组织机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组织体系。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标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等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各类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示范引导,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力。行业组织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诉求,开展政策研究,组织人才培训,总结交流经验。   《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促进工程总承包进一步发展。
2016年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启动 第一检查组抽查江西在建工程提出整改意见 2016-05-31 18:06:18
  2016年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日前启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首批5个检查组分赴江西、湖南等10省(直辖市)进行检查。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组织15个检查组,在今年5月~7月期间,分3批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抽查。   5月23日~27日,第一检查组随机抽查了江西省南昌市6个在建工程。从检查情况看,部分工程存在没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以及施工企业人员的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不够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检查情况反馈会上,检查组专家对受检项目逐一进行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项目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   检查组组长、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切实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要继续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明年起网上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水利等资质暂不实行 2015-11-02 18:00:47
  明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将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从而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事项,企业均须通过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在明确网上申报资质的企业所须提供的纸质材料的同时,通知提出,2016年2月1日起,除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外,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接收其他纸质材料。使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对接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文件标准进行。   通知强调,各省级初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查验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行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01-31 17:52:3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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